【吃瓜】【羞辱】针对作者我被骂‘恋--童--癖’而做出的单章回应,不想被卷入的可以跳过不看。
关于作者我被指责为恋--童--癖这件事。虽然算不上不堪其扰,但也有点烦了。
针对某些拿着鸡毛当令箭,甚至搞不懂‘恋--童--癖’的定义的某些人——
以及对我可爱的天使读者们进行的一个正式回复。
并且免费补一补课。
①、针对被污蔑为‘恋--童--癖’而做出的回复
我们先来明确下恋--童--癖的定义。
【恋--童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当中正式命名为恋--童障碍(pedophilicdisorder)。并将其定义为对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强烈且反复的性冲动和幻想,且已就这种性冲动采取行动或受其困扰(比如人际关系受阻)的人。
患者一般仅对儿童有强烈的性兴趣,而对成年期的异性缺乏必要的性兴趣或正常的性活动,他们通过猥亵儿童来达到自己的性兴奋或性高潮,如眼观、手摸、手指插入等,但不一定与儿童发生真正的性行为。受害儿童既可能与患者有血缘关系,也可以是其他非血缘关系的儿童。
患者在猥亵儿童后,通常会对儿童施以威胁,以阻止自己的暴行外泄,从而导致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出现。恋--童--癖本身不属于性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法律上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一般都根据受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给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纪惩处。
公众注意的受害者多是女孩,而实际上国外罪犯调查显示,大多数受害者是男孩,约达到60%。】
以上摘抄自网源。
恋--童--癖会被大家那么痛恨,第一点是,他侵害的直接对象是未成年儿童,这点涉及到我们所有具有公德良知的正常人的底线。
对于恋--童--癖我也是恨不得杀之而后快。
但是、不代表【恋--童--癖】这个罪名是一个能够被拿来给人破脏水,下套,把人钉在*辱柱上,党同伐异的好用工具。
这会消解大众心中对于【反对恋--童--癖】这一件事情的严重性。
一场犯罪通常有4个要素构成。
【犯罪客体】:行为危害的社会利益。
【犯罪主体】:实行危害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结果、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然后再来明确下本书的构成。
第一【犯罪客体】:
首先我们来看犯罪客体:
这句话很明确,行为危害的社会利益,也可以是受害者被侵犯的人身自主权。
如果这是场炼铜犯罪,那么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方的是谁呢?
是主人公,也就是故事中的你,是给读者代入的角色。
目前故事中的发生生理年龄是12岁。国中一年级。
但是文中设定很明确了,主人公是重生者,前世已经是个25岁的成年人。
噢,就是某位读者口中的大妈了。
第二【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