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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6章(第2页)

让人意外的是,明元区人民法院和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唐斌案受害人叶开和中间人徐宁,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沈东林、周临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维持原判,是周临波和沈东林没想到的。

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唐斌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了,他才打电话给周临波安排会见。

周临波则表示,自己在此前和叶开、徐宁都不认识。唐斌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我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太清楚。

周临波表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我说的。

同时,他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却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沈东林和周临波还表示,唐斌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唐斌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的,办案机关却没有进行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唐斌表示,取保候审第二天他返回监视居住的酒店,从被限制居住的房间拷贝了与徐宁会见当天的监控录像。

唐斌说是之前看到他们从房间主机上拷贝所以知道在哪里。当时受到了徐宁等人的威胁,不掏钱就不让出去。因为害怕,所以才在两年后进行举报。

沈东林和周临波则表示,监视居住的房间只有摄像头,不可能放置主机。且唐斌被取保候审之后,汤庆刚还在审查之中,监视居住点24小时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贝到录音录像。

经多地公安机关证实,监视居住点主机一般不会放置在监视居住房间,即便是临时设备,也会加密处理,嫌疑人无法获取到设备密码。

由于认为在调查、审理中均存在问题,周临波开始进行申诉、信访。期间,周临波获取了更多有关周小健干预办案的信息。

据周临波提供的一段与天宁市检察人员27分钟时长的录音显示,检察官曾向周临波透露:“我虽然是你这个案件的主办人,但是我原先觉得这个案件不应该这样办,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主要是这个案件的幕后,有领导的批示。”

另外,周临波反映,他的案件是由天宁市检察院反贪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以他的级别,还达不到由市检察院调查,并指定异地管辖。

两名民警获刑,在天宁市公安系统引起了不少讨论。

知情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后,都不认为周临波和沈东林有滥用职权行为,时任明元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曾在该案的二审前找到周小健,希望能公正调查、审理此案,而周小健向其表示,听取检察院汇报后,认为确实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天宁市公安局王副局长还曾亲笔写信给周小健,希望公平审理。

主要是一审过后,周临波开始申诉、信访。天宁市公安机关曾对相关证据、犯罪要件等进行过研判,并邀请比较知名的法学专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认为沈东林和周临波不构成犯罪。

第960章大胆妄为的秘书

王副局长曾建议以组织的名义与天宁市法院进行沟通,恳请法院依法办案,但领导没有批准。

于是他以个人的名义给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手写书信,向其介绍了案情和专家意见。

他在信中提到尊敬的周书记,据说这个案件是您批示的,我认为您批示的原因是要求下面把整个事情调查清楚,但您不可能要求下面必须就这个案件进行定性,如何办案。

可能下面误解了您的意思,导致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办成犯罪案件。希望书记关心、关爱干警,不要让干警流血又流泪’。

王副局长除了写信给周小健外,同时还写信给了天宁市中级法院的负责人,希望能公平审理此案。

几天后,王副局长接到周小健专职秘书王兴纬的电话,被告知信件周书记已经收到,但并不知道该案件,未作出批示;具体案件书记不方便插手。

王副局长之所以写信,也是基于当时在在天宁市政法系统有多个关于周小健批示该案件的说法。此外,基于周临波和沈东林的级别,由天宁市检察院反贪局调查也是不正常的。

始终对案件办理存疑的周临波再次到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查询案件情况,获取到的信息让周临波更加肯定案件受到了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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