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赔偿。
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
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这个金额,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
也远高于,被告方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二十元。
总体来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只是。…
对于审判长方启强的赔偿金额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条例来进行判赔。
苏白是肯定是不愿意的。
为什么不愿意?
因为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诉求。
苏白先前和林家园聊过损失,就按照成本来算,每亩地的成本,都能够高达六到八百元。
这里的成本包括种植,农药,种子,化肥等,还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现在,产量大减,收割粮食需要机器来进行收割。
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体算下来,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
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是不能够保住成本的。
从这一点来看。…法院的赔偿完全都不合理,并且也达不到委托人相应的诉求结果。
这是苏白完全不能接受的。
于是苏白当即进行了反驳:
“审判长。”
“我方认为这一个省管理条例并不能够从法律的构成和义务上超越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之上。”
“我方依旧希望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每亩地赔偿我方损失八百元。”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当即开口反驳:
“原告方想要按照合同来进行索赔…”
“可是伱方索赔的金额过高。”
“并且合同中存在着多种的漏洞,依照法律,法院可以依照其他适用法律来进行判罚。”
“这是可以的。”
“所以对于这一点,法院进行驳回。”
法锤落下,方启强看上原告方席位,缓缓开口陈述出了原因。
只是在方启强陈述原因,以及相应依据的时候苏白再次进行了反驳。
“就算是法院依照着相应的程序,可以实施其他法律来进行判定。”
“可是为什么要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判定?”
“依照法律条例来讲,使用省管理条例法律,来进行判决这完全的不合理。”
“这个案子,如果使用种子管理条例来进行判罚,那么依法是需要使用国内制定的通用法律《种子法》”
“从优先级上面来讲。”
“国内法律的优先权肯定优先于省管理条例法。”
“依照种子法,万农农业有限公司,也应该承担我方的全部损失。”
“所以无论是从合同上来讲,还是从《种子法》上来讲,万农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我方的每亩地的金额,都远远不止一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