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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章 民法典496条(第1页)

方博远说完,表情略带一丝紧张的看向对面的林河。

道理虽然是这样讲的没错,但是这个法外狂徒过往在法庭上的表现太邪乎了。

作为林河的对手,他此刻是不敢有丝毫的大意。

一来是为了庭审的胜负,二来则是为了自身的安危考虑。

晁成业等三人听完方博远的反驳事实,也是将目光看向林河。

三哥,被告方说的有道理啊,这次庭审,好像的确是你方不占理啊。

在众人目光的注视下,林河只是淡淡一笑,“被告方刚才的所述,好像的确是有那么一丝道理。”

“不过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的一方未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我当事人马小跳所述:当时他在为车辆购置保险时,是在网上签订合同,并缴费的。”

“由此可以推断,水滴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当时并未详细为我的当事人讲解这一条款。”

“按照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认为:既然自己足额缴纳了车辆的保费,只要不是主观上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都应该理赔。”

“保险条款的规定,与购保人所能理解的赔付范围,其中存在了重大的差异,而水滴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又并未对此项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因此,双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分歧,理应由水滴保险公司承担后果。”

呃?

林河此话一出,所有人都是有些意外,他们万万没有想到,林河摒弃了车辆的保险条例,而是选择从民法典切入。

不得不说,这一招干的漂亮。

因为,民法典就是这么规定的。

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合同中,具有争议性的一些条款作出特别说明,现在原告人主张此条内容不成立,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哥就是三哥啊,打官司的切入点总是这么让人意外。

要说场中唯一不开心的,那就是被告席上的方博远了。

踏马的,早知道张三难对付,但是没想到会是如此难对付。

一上来,就在民法典中找到了这么一条对己方极为有利的条款。

方博远眼珠子一转,争辩道,“原告律师主张水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的时候,并未详细向马小跳先生作出讲解,请问你方是否能够拿出证据?”

“既然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马小跳又足额支付了保费,那这份保险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现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你方又以并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内容,违规继续向我方索赔。”

“这一点,是否太过……太过苛刻?”

方博远纠结了一下,还是说出了这个词儿。

“苛刻?”林河轻笑一声,“苛刻的是你们吧。”

“提供格式条款,又未向投保人作出详细说明,这跟霸王合同又有何异?”

“被告律师刚才向我方索要证据,这句话显然是有些脱离现实了。”

“刚才我已经说过了,马小跳当时为车辆购买保险时,水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手机上发送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洋洋洒洒近万字,而手机屏幕只有那么一点,试问一下,有谁能够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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