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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章 老十三胤祥代管文华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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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章很完整,但是我写了啥,我自己也不知道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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胤禩带兵离开京城,文华殿依旧需要人主持,毕竟这是管理大清整个国家的大事。

补上胤禩空缺的,自然就是新上任的老十三胤祥了。

胤禩在离京之前,交给胤祥一个任务,就是督促建极殿,以法相为首的官员,加快完善《大清律》。

对此,胤祥有他自己的看法。

回首千年,胤祥当然有理由为华夏社会、为华夏的法制而欣慰,从皇帝专制制度到各朝各代颁布的法律,胤祥能够清晰的听到历史前进的脚步声。

但立足当今大清的现实,胤祥的心情也许就不那么乐观。因为:尽管按照胤禩的理念建设的建极殿立法体系、还有武英殿司法机构已经基本完善。

但大清“法治”的理想却很难说已经大体实现。

一个基本的表现是:权力——皇权也好,官权也罢——超越法律,仍然是弥漫在大清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全大清百姓对法律信仰的程度,依然很低。

以至于让人不得不哀叹:五千年来,从根本上讲,华夏依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回顾千年过去,华夏法律走过了艰辛的历程;前瞻未来几十年,大清法治之路依然并不平坦。

自人类15世纪进入加速度发展的时代,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一百年无论如何都不能算作一段短的时间。因此,不管是纵向和自己的过去比,还是横向和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相比,人们有理由这么认为:华夏千年改朝换代如此频繁,在树法上,本来应该更好。

这只能说,胤禩作为一个现代人,当然知道立法的重要性,也不得不说胤祥是真的高瞻远睹。

按照原历史,还要一百多快两百年,大清帝国立法才会走向完善。

这还要从华夏法律大清化的开端――晚清法律改革说起。

继二十世纪第一年,大清皇室决定“变法”、号召向西方学习之后,第二年春末,大清皇室又决定“修律”,晚清十年的法律改革由此而始。

一般认为,清末十年的法律改革分为两个阶段,二十世纪一十年代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的法律改革主要是删削旧律。

但那时候的大清皇室多变得很,这之后皇室又决定“仿行宪政”、实施“预备立宪”之后,清末的法律改革便进入第二阶段,开始向纵深发展,国家致力于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实行司法独立。

其中,从而是世界第二年,年初时大清皇室决定修订《大清律例》,到第七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再到二十年代初,《大清刑律》的颁布,刑事法律的变革贯穿了晚清十年法律改革的整个过程。

当然,《大清刑律》是华夏法律史第一部具有独立意义的大清刑法典,同时也是清末各种新法中制定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

自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和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订法律的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分别上奏大清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以后,对刑律草案的各种反馈意见便纷至沓来。

其中以朝廷各部院、地方各督抚的签注意见最为重要。

正是在朝廷和地方大员签注的影响下,清廷下令修订法律馆会同法部对刑律草案进行修改并于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台《修正刑律草案》。

《修正刑律草案》与最初上奏的草案相比,总体布局由原来的总则、分则两部分便成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虽然总则17章、分则36章没有变,但条文却由387条增加到409条,在篇章名称、条文内容上也多有变化,在总则、分则之后增加的“附则”五条更是原来草案所完全没有的内容。

《修正刑律草案》由宪政编查馆核查定稿后交由资政院审议,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清刑律》颁布。

应该说,晚清十年的法律改革,其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华夏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就立法内容而言,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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