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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第1页)

第494章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

这个案子的庭审麻烦程度,让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觉得头疼。

头疼的原因是,这个案子怎么进行判罚,都显得具有倾向性。

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不管怎么判罚,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这种风险性是针对他判罚结果的风险。

如果倾向于原告方,那么他对于被告方,不好交代。

对于王西安的叔叔,更不好交代。

倾向于被告方,那就需要跳脱出原有的合同,有一定的主观的严重倾向性才能够帮助被告方达到相应的目的。

在这种倾向性下,很有可能会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

就像是现在这样,他已经用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判定了。

可是原告方却提出了以各种的优先级。

现在怎么办?

只能够,依照相关的擦边规则,进行判定结果。

说实话,在这个案子当中。

他已经尽量的去平衡,双方之间的各自诉求了。

但是。…

很明显。

双方对于,折中的诉求结果都略有不满。

甚至,从其他方面来说,双方都不认同折中的结果,而是希望更偏向于,各自的一方。

对此。…

方启强敲响法槌,扭头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

“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种子法》来判定本案。”

“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

“这个案件,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是符合法律的。”

“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我想请问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是否有违规?”

“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苏白皱了皱眉。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

为什么这么说?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那么肯定是可以,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

但是!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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