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
举个例子: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
而不是以判决两年作为有限刑期。
方启强使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和这种情况类似。
虽然说可以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
但是!
非常的不合理!
只是。…在苏白准备进一步的强调和陈述优先级的问题的时候。
方启强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原告方委托律师先不要进行陈述,我知道原告方委托律师想要说的是优先级的问题。”
“但是我提问的并不是优先级的问题,我提问的是省种子管理条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依据。”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回答我这一个问题。”
苏白:“。…。”
回答这一个问题那不就是等同于认同了审判长的说法吗?
再说了。
站在他们的角度,或者是站在正常审判的角度的确是从优先级来进行判罚的。
审判长询问这个问题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在庭审上,让他认同这一观点从而进行判罚。
苏白并不想回答这个问题,可是审判长没有给他机会。
继续重申着:“请原告方回答这个问题。”
面对着审判长多次的询问,苏白没有办法不进行回应。
在庭审上审判长有审判权。
而且在本次的庭审上,审判长所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没有任何的违规情况。
苏白想要反驳,也没有反驳的依据,所以针对审判长的再一次开口。
苏白抬头:“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
方启强抓住苏白回答的这一个机会,继续开口:
“既然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能够对本案进行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意义。”
“那么这个案件基本上就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异议了。”
“所适用法律。…适用于本案,适用于本省内的情况。”
“那么这个案子,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判罚问题。”
“通过这一点。…合议庭驳回原告方刚才陈述的意见。”
没有给苏白开口的机会,法锤再次敲响:
“驳回原告方陈述意见。”
“被告方对于这个案件还有没有什么其他要陈述的内容?”
问题给到被告方。
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的余豪,直接开口回答了对于这一个判定没有什么太大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