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章判决无罪,有机会送人了!
张洪涛的这个案子,在苏白上完手段,庭审流程走的都相对来说比较快了不少。
原本在某些庭审的流程中该卡就卡,不到最后的时间期限,就不会通过这个流程。
或者说,流程中总是在说什么文件不对,文件的格式不对,要驳回重新填写。
可是现在上完了手段,这些都不存在了。
不得不说。…
有些时候,一些潜规则和小技巧该上就要上。
要不然对方利用某些潜规则和小技巧,那自己一方就只能吃个哑巴亏。
而且吃的还是大亏。
就像是张洪涛这个案子一样,对方卡bug和利用擦边规定,完全可以把张洪涛需要补充证据调查的时间来延长到一年时间。
一年时间长吗?
说实话也不长。
“在主观方面偏向于当时的原告。”
苏白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明了,大致意思就是说明了,作为当事人的张洪涛并没有违法进行判决。
也解释了为什么张洪涛会具有倾向性。
各方入坐。
有些刑事案件,补充证据可以长达两年三年。
调查补充证据一年时间,远比一审判决张洪涛的有期徒刑还要长。
相比之下一年时间也不算长。
“我方当事人作为上诉人,被一审判决渎职,枉法裁判罪。”
可是现实情况是什么,现实情况是那些补充证据长达数年的,都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到多条人命或者是全国性的刑事事件。
“可是如果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判决,那么就都是合理的判决,都是正常的判决,没有枉法裁判这一说法。”
作为上诉人的委托律师,苏白开口陈述:
“审判长,这一次我方做无罪辩护。”
法院方面很快就通知到了各方具体的开庭时间。
在庭审开庭以后。
犯罪嫌疑人,是介于死缓和死刑之间的重刑!
而张洪涛这個案子是什么?
张洪涛本身才被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审判长的倾向性,倾向于哪一方,都属于一个合理的,正常的情况。
“请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上诉人张洪涛的诉讼请求。”
判决张洪涛无罪。
“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的判决中,合法合情合理,并,我方当事人张洪涛,不具备渎职中枉法裁判罪的相应条件。”
“我方申请二审改判我方无罪。”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肯定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途径来进行。